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廉政服務專區~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 |
| 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 本部104年1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41660364號公告 一、衛生福利部為規範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時,應注意維護病 人隱私,減少程序疑慮,以保障醫病雙方權益,特訂定本規範。 二、醫療機構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,並督導醫事人員於執行醫療業務時,確實 遵守下列事項: (一)與病人作病情說明、溝通、執行觸診或徵詢病人同意之過程中,應考量 到當時之環境,儘量保護個人之隱私。 (二)病人就診時,應確實隔離其他不相關人員;於診療過程,醫病雙方如需 錄音或錄影,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。 (三)門診診間及諮詢會談場所應為單診間,且有適當之隔音;診間入口並應 有門隔開,且對於診間之設計,應有具體確保病人隱私之設施。 (四)進行檢查及處置之場所,應至少有布簾隔開,且視檢查及處置之種類, 儘量設置個別房間;檢查台應備有被單、治療巾等,對於身體私密部位之 檢查,並應有避免過度暴露之措施。 (五)診療過程,對於特殊檢查及處置,應依病人及處置之需要,安排適當人 員陪同,且有合適之醫事人員在場,並於檢查及處置過程中隨時觀察、注 意隱私之維護。 (六)於診療過程中呼喚病人時,宜顧慮其權利及尊嚴;候診區就診名單之公 布,應尊重病人之意願,以不呈現全名為原則。 (七)教學醫院之教學門診應有明顯標示,對實(見)習學生在旁,應事先充分 告知病人;為考量病人隱私,對於身體私密部位之檢查,應徵得病人之同 意。 三、醫療機構應依前點各款事項,訂定具體規定及完備各種設施、設備或物品; 且除確保病人之隱私外,亦應保障醫事人員之相對權益。 四、醫療機構應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,建立性騷擾防治及保 護之申訴管道,及指定專責人員(單位)受理申訴,並明定處理程序,處理 申訴及檢討改進診療流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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